透天厝的陷阱!

撰文日期:2023/5/10
這是中南部的朋友最常踩到的雷!日前有學生詢問透天厝火險問題~
為了解說方便,我略微修改問題如下:
提問:「透天厝的一樓是自助餐,二樓以上是住家,一樓保商業火險,二樓以上保住宅火險,如果發生火災可否理賠?」
這是許多透天厝會發生的情形,如果是同一個門牌,樓梯在屋內的透天厝,一樓無論是自己營業,或出租給別人營業,整棟都要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否則不會理賠。
找一個稍微久一點的新聞給大家參考:《房子租人賣早餐燒毀!控保火險竟不理賠》
上述新聞事件就是我所說的情形,至於保戶可不可以或有沒有跟業務員求償呢?我認為可以,但我沒找到後續的判決。
在《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中明文約定: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
且在第25條不保之建築物中約定如下: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條款寫的很清楚、法院見解也沒有懸念,所以,大家自己務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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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法院判決如下:
『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保險契約、火災照片等為證。惟查:依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三條明定:「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第二十五條:「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作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本公司對其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而系爭房屋為三層樓透天獨棟建築物,一樓部分由原告作為營業使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揆諸上述之保險條款,系爭房屋既已一部供營業之用,而非全部作為住宅使用,即非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自不得為系爭保險契約之標的物,縱其發生火災,亦非系爭保險契約承保範圍,被告不負賠償之責,無待多言。故原告之主張顯有違保險契約之約定,應以被告之抗辯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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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的學生表示,產險公司窗口說可以一樓投保商業火險就好了,二樓以上另外投保住宅火險,他們都是這樣做的。
沒事就沒事,但是萬一發生火災,保險公司又拿條款出來主張,很可能就如同上述判決一樣會有問題,除非是一層一個門牌、樓梯在外的公寓式建築,否則傳統透天厝是不能這樣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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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申問題:那如果一樓買商火,二樓以上買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地震全倒呢?會不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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