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陀兒颱風肆虐台灣:住宅保險理賠的關鍵解析
山陀兒颱風肆虐台灣:住宅保險理賠的關鍵解析
日期:2024/10/5
👉快速分享給朋友 

颱風山陀兒的影響
這次山陀兒颱風重創台灣,造成各地災情慘重,許多家庭面臨財物損失與破壞,根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報告,已造成2人死亡、1人失蹤,並有696人受傷。高雄市和屏東縣受災最為嚴重,許多人可能投保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但在面對颱風所造成的損害時,保險的理賠範圍卻充滿了限制和除外條款。
本文將逐一說明颱風災害下,保戶所關心的玻璃破損、室內淹水與土石流等損害的保險理賠問題,幫助受災民眾了解如何應對。
颱風造成的主要災損類型
門窗玻璃破損
強風導致許多住宅的門窗玻璃遭受破壞,不僅造成直接損失,還可能引發連帶災害。
(👉影片說明🎞️颱風吹破玻璃,住宅火災保險的「玻璃保險」會理賠嗎?👈)
建築物損壞及室內淹水
颱風造成屋頂、門窗受損,豪雨經由破損處滲入,導致室內淹水及家具毀損。
(👉影片說明🎞️颱風吹破屋頂門窗,造成屋內進水家具毀損,保險怎麼賠?👈)

土石流災害
部分地區因豪雨引發土石流,造成住宅遭受泥沙入侵的嚴重損失。
(👉影片說明🎞️颱風豪雨造成土石泥流沖入家中,颱風洪水險會賠嗎?👈)
保險理賠解析
在面對這些災情時,許多民眾可能已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是針對不同損失情形的保險理賠,我整理成一個簡化的表格來說明:
颱風災損保險理賠對照表
住宅火災基本保險
保險類型 | 項目 | 內容 |
玻璃保險 | 理賠額度 | •每次最高10,000元 •自付額1,000元 •年度總限額20,000元 |
除外條款 | 颱風導致的玻璃損壞不保 (依據條款第20、23、24條) | |
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 理賠金額 | 依地區風險分三級: •7,000元 •8,000元 •9,000元 |
理賠條件 | 需符合特定淹水程度等嚴格標準 |
附加保險選項
保險類型 | 承保範圍 | 除外事項/備註 |
水漬保險 | 一般漏水、淹水情況 | •不包含因颱風損壞建築物後造成的淹水損失 |
超額颱風洪水保險 | 可涵蓋基本颱風保險之外的損失 | •建議加保以獲得更完整保障 |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 | 專門針對地層下陷或土石流等災害造成的損失 | •若住所位於土石流潛勢區域建議投保 •一般颱風洪水險不含此保障 |
玻璃保險的理賠規範
住宅火災基本保險中雖包含玻璃保險,當外部門窗玻璃因意外事故損壞時,每次可申請10,000元理賠,自付額為1,000元,但一年最多理賠20,000元。
第五十六條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給付內容及限額
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意外事故所致承保之玻璃損失,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承保之玻璃因突發意外事故所致損失,本公司以修復或重置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置外,若被保險人不願修復或重置,本公司僅以突發意外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第五十八條 定額式自負額
依本保險契約第五十六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然而,颱風導致的玻璃損壞屬於保險條款中的除外範圍(根據第20條、23條和24條),因此,颱風引起的玻璃損壞不予理賠。
第五十九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
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第二十三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屋頂及家具的損失
當屋頂和門窗因颱風受損,風雨灌入室內造成家具和動產毀損時,住宅火災基本保險無法提供理賠,由於颱風屬於除外責任(根據第23條),這類損失不會得到賠償。
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的理賠條件
雖然住宅火災保險內含基本的颱風洪水險,但理賠金額依區域而異,例如台北地區為8,000元,而其他地區可能更低。
然而,理賠條件較為嚴苛,通常需符合一定的淹水深度或特定損害標準,才能啟動賠償程序。
第六十二條 給付限額及方式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就保險標的物因前條約定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損失,在同一保險標的物地址之最高累積賠償責任,以該地址所對應「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限額表」(以下簡稱賠償限額表)之地區賠償限額為限。如同一保險標的物地址有數份住宅火災保險契約所承保,無論該等保險契約是否為同一保險公司所簽發,所有保險公司就同一保險標的物地址之最高累積賠償責任,亦以該地址所對應之賠償限額表之地區賠償限額為限。
倘該標的物之住宅火災保險金額低於賠償限額時,則以該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住宅火災保險金額不含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動納入之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物因前條約定之危險事故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得就以下方式擇一申請:
一、本公司按第六十四條之約定計算賠償金額,但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依承保建築物所在地區所對應賠償限額表之賠償限額為限。
二、保險標的物發生前條之危險事故且符合「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住戶淹水救助時,本公司逕依承保建築物所在地區所對應賠償限額表之賠償限額賠付予被保險人,但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依承保建築物所在地區所對應賠償限額表之賠償限額為限。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限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地區別 | 賠償限額 | |
第一區 | 新竹縣(市)、臺中市、嘉義縣(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9,000 |
第二區 | 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澎湖縣、金門馬祖地區 | 8,000 |
第三區 | 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 | 7,000 |
水漬保險的除外條件
水漬保險主要針對因漏水或淹水造成的損失進行理賠,但若淹水情形是由於颱風破壞門窗所導致,則不在其承保範圍內。
只有額外投保「超額颱風洪水保險」的情況下,這類損失才可能獲得理賠。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之毀損或滅失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
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第三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
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
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
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
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超額颱風及洪水保險的保障範圍
前述颱風造成的損害,只有在超額颱風及洪水保險有機會理賠。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主保險契約「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理賠應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第二條 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標的物: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二、颱風: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
三、洪水: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第四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再此限。
土石流損害的保險保障
針對颱風造成的土石流損害,如土石泥流衝破門窗玻璃,湧入家中造成損毀,這部分則不在颱風洪水險的承保範圍內。這類損害需要額外投保「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才能獲得理賠。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第三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之損失及其清除費用。
保險理賠建議
階段 | 建議事項 |
災前準備 | 1.詳細了解保單內容 2.評估是否需要增加附加保險 |
災後處理 | 1.拍照記錄受損情況 2.保留相關單據證明 3.盡快聯繫保險公司 |
申請理賠 | 1.確認理賠程序 2.準備所需文件 3.注意申請期限 |
結語
颱風災害無情,但適當的保險規劃可以減少損失對家庭的衝擊。
此次山陀兒颱風造成的損害,使許多人深刻體會到保險條款中的細節對理賠的重要性。
希望本文能幫助受災民眾更清楚了解自己所投保的範圍,及時申請理賠,早日重建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