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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停放中不明車損怎麼賠？條款改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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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4-10-31
modified_at: 2025-12-23
author: "李來居"
category: "財產保險"
tags: ["條款更新", "肇事逃逸", "車體險", "停放中不明車損", "丙式車體險", "乙式車體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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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放中不明車損怎麼賠？條款改了你知道嗎？

> 丙式車險比乙式好？小心！這個說法已經過時了！

By **李來居** - 保險經紀人 | 2024-10-31

愛車停放被撞，乙式丙式理賠大不同？別再被舊觀念誤導了！日期：2024/10/31👉快速分享給朋友 你還在跟客戶說丙式車體險有保一個乙式不保的事故嗎？小心！這個說法已經過時了！過去，許多業務員，甚至消費者，都以為汽車車體損失險的保障範圍是：甲式 ＞ 乙式 ＞ 丙式的確，在大部分情況下是如此，但過去有一個特殊情況，讓丙式車險在特定事故上的理賠範圍比乙式更廣，那就是「停放中遭不明車輛碰撞」。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呢？讓我們來看看車險的條款：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金管保產字 10701966121 號文發布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於 108.4.1 生效)：其中乙式車體險第四條不保事項(一)中，第九款明確指出，不理賠「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車體險 第四條 不保事項（一）第一項 第九款》「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但根據同一個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丙式車體險的第四條不保事項(一)中，僅有第一款排除「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以及第二款排除「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丙式車體險 第四條 不保事項（一）第一項 第二款》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只要確認有車輛碰撞發生，不論對方是否肇事逃逸或為不明車輛，只要憲警或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例如：有監視器拍到，但車牌不清楚），丙式車體險都會理賠，如果搭配第一條承保範圍來看，更清楚。部分業務員可能會利用這點，向客戶強調自己了解丙式車險的優勢，但這樣的資訊已經落伍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13 年 4 月 3 日以 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 👈 (連結請點我) 發布最新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自 2024.7.1 生效)修正了這個問題！新版的乙式車體險條款，在「不保事項(一)」第九點中，針對「停放中遭不明車輛碰撞」的狀況新增了但書：「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事故屬實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現在新版的乙式車體險，只要能證明事故屬實，即使是停放中遭不明車輛碰撞，也能獲得理賠！《新修正 乙式車體險 第四條 不保事項（一）第一項 第九款》「停放中」遭不明車輛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原因」係指無法確認可歸責之對象者。而「不明車輛」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提供肇事車輛之車主或車籍資料，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事故屬實者，不在此限。這次修正主要有兩個目的：讓乙式車體險的保障符合消費者的期待，減少不必要的消費糾紛。過去因為乙式不賠「不明車輛碰撞」，但丙式卻能在查證後賠，導致許多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修正條款後，能有效減少這類爭議發生的機率。修正說明明確指出：「……五、為明確車體險承保範圍差異，且為符合消費者的期待，故修正乙式條款不保事項文字並增列但書，將被保險車輛於停放期間遭不明車輛碰撞時，若有憲警或其他證明者列入承保範圍，以杜絕糾紛並避免消費者爭議。(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點我下載） 所以，各位業務夥伴們，別再用舊觀念跟客戶說唷！記得更新你的專業知識，提供客戶最正確的保險資訊，才能贏得客戶的信賴！👉快速分享給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