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蛋殼頭蓋骨理論」?
蛋殼頭蓋骨理論與因果關係
從法律觀點看車禍理賠:特殊體質者的權益與責任權衡
在保險理賠與法律實務中,「因果關係」是認定責任歸屬的基石;然而,當被害人本身患有特殊疾病(如糖尿病、骨質疏鬆)導致車禍傷害異常嚴重時,肇事者能否以「我不知道他這麼脆弱」來推卸責任?
本文將探討法律上的「蛋殼頭蓋骨理論」,並透過實際交通事故案例,解析我國法院如何在「保護被害人」與「公平責任」間取得平衡。
PART I. 法律上的三種因果關係
要追究侵權或犯罪責任,行為與結果間必須存在連結,以下為三種主要學說的比較:
1. 條件說
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 邏輯清晰
❌ 範圍過廣(無限延伸)
2. 相當因果關係
依一般經驗法則,此行為通常會導致此結果。
✅ 符合社會公平觀念
✅ 限制了條件說的無限擴張
3. 主力近因原則
導致結果發生最直接、最強力的原因。
✅ 常用於判定保險事故
ℹ️ 民刑法中多為補充判斷
PART II. 什麼是「蛋殼頭蓋骨理論」?

核心精神:加害人必須照單全收被害人所有的脆弱性
"The wrongdoer takes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這源於英美法系的概念,意指肇事者不能因為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如頭骨像蛋殼般脆弱、血友病、潛在舊傷),導致輕微碰撞產生嚴重後果,就主張「沒有因果關係」。
📌 重要結論: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阻斷因果關係的成立。
PART III. 交通事故實務案例
在車禍理賠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舊疾」與「新傷」的糾葛,以下透過兩個典型案例來解析:
👉 甲須對截肢的擴大損害負責。
👉 丙須對舊疾惡化後的損害負責。
PART IV. 法律的公平天秤:與有過失
雖然「蛋殼理論」保護了脆弱的被害人,但法律也不會讓肇事者承擔無限責任,有時候會出動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來平衡。(提醒:還是要看個案唷!)
蛋殼頭蓋骨理論
確認因果關係成立
加害人要賠!
與有過失 (過失相抵)
若被害人未控制舊疾
賠償金額打折!
保險筆記:
即使法院認定有因果關係(蛋殼理論),但如果被害人自己長期血糖控制極差,或是拒絕治療導致傷勢惡化,法官有時會判決被害人也要負擔一部分責任(例如自負 30%~50%),進而減輕肇事者的賠償金額,這就是法律在「保護被害人」與「公平責任」間的智慧。
本文僅為保險與法律知識探討,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所有個案的最終判決,仍需依循法官就具體事實、證據與當時法令所為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