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報備支援,醫責險拒賠!

年薪多百萬的致命誘惑!醫師「私下兼差」面臨的法律與保險地雷解析
李來居

李來居

2025年12月6日 下午 10:00

財產保險

你的醫師執照正在「裸奔」嗎?

從行政罰鍰到刑事詐欺,再到保險條款的「雙重除外」陷阱,這場高薪賭局的終極風險評估。

利用下班時間兼差賺取高額外快,已成為許多專業醫師心中難以拒絕的誘惑,然而,這種行為背後隱藏著一道巨大的法律與財務黑洞。
本文將揭露,當您踏入未報備支援的醫美診所時,您將同時啟動哪些行政、刑事的連鎖追訴,以及為何您現有的所有醫療責任保險,都會在關鍵時刻依據「合約條款」集體失效,在做出決策前,請務必了解這場賭局的真實代價。

在大型教學醫院服務、技術備受肯定的專科醫師,看著蓬勃發展的自費醫療與醫美市場,內心難免浮現一個念頭:「利用週末或下班時間,到外面的診所兼差賺點外快,只要低調一點,應該沒什麼大不了吧?」

這看似普遍的「未報備支援(Under-table Practice)」行為,在法律專家與保險專業人士眼中,卻是一場賭上執業生涯與個人資產的豪賭。

陷阱一:您與診所的「違法共犯結構」

許多醫師誤以為,未報備兼差最多只是違反醫院內規,事實上,這種行為已破壞了《醫師法》確立的「在地執業原則」,並形成一個醫師與診所共同承擔法律風險的結構。

醫師本人 (您)
違反《醫師法》第8-2條

處2萬-10萬罰鍰
⚠️ 可按次連續處罰
兼職診所 (雇主)
違反《醫療法》第57條

處5萬-25萬罰鍰
⚠️ 情節重大可勒令停業

結果:雙方皆留有行政處罰紀錄,影響未來執業與評鑑。

陷阱二:公職醫師的特殊風險—「詐欺罪」攻防

如果您任職於公立醫院,風險將呈倍數放大!除了行政懲處外,最核心的爭議在於「醫師不開業獎金(專勤獎金)」的領取,這在法律界存在兩種觀點,但無論哪一種,對醫師都是折磨。

樂觀見解 (乙說/否定說)悲觀見解 (甲說/肯定說)
主要觀點: 僅屬行政違規
理由: 醫師確實在原醫院提供勞務,獎金是對價關係,雖然違反專勤義務,應追回獎金或記過,但不構成刑事犯罪。
主要觀點:構成詐欺取財罪
理由: 醫師明知有兼職卻簽署「無兼職切結書」,即是「施用詐術」使人事單位「陷於錯誤」而核發獎金。

⚠️ 專家警示:即便最後獲判無罪,被檢調立案偵查的過程與名譽損害,已是不可承受之重。

陷阱三:最致命的迷思—保險條款中的「雙重除外」

這是最嚴重的後果!許多醫師以為:「原醫院有幫我保醫師責任險,兼職的診所也有保診所責任險,我有雙重保障。」

大錯特錯!依據國內各產險公司的制式條款,在「未報備兼職」的情境下,這兩道防護網會同時失效:

🛡️ 第一層:原醫院投保的
「醫師業務責任險」


拒賠理由:
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因未報備支援違反醫師法,直接落入除外責任條款。

條款拒賠

🏥 第二層:兼職診所投保的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險」


拒賠理由:
1. 非列名醫師 (黑數)
2. 非法行為除外

診所未將您列入投保名冊,且容留未報備醫師屬違法經營。

條款拒賠

陷阱四:魔鬼藏在細節裡—要保書上的「誠實告知」死結

除了保單條款,我們直接檢視保險的源頭「要保書」,在秘密兼差的情況下,醫師與診所根本無法正確填寫要保書,這導致了「投保無效」或「告知不實」的必然結果。

1.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要保書的兩難

當醫師個人投保時,必須填寫執業地點,這是一個無法誠實的欄位:

業務處所名稱:填原醫院 ➡ 地點不符拒賠
業務處所名稱:填兼職診所 ➡ 自證違法,保險公司核保不過
🚫 解析:若填寫兼職診所,保險公司核保查核執業登記,發現未報備即拒保;若隱瞞,則屬違反告知義務拒賠。

2.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要保書的鐵證

診所投保時,必須提供醫師名冊,這也是為什麼診所保險絕對賠不到您的關鍵原因:

醫師資料表 (需填寫):
姓名 | 衛生機關登錄字號 | 醫師證書字號
🚫 解析:因為您未報備支援,診所無法取得您的「衛生機關登錄字號」,因此不敢將您列入名冊。
📝 要保書下方警語 (原文):
「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結論:發生醫療糾紛 = 100% 個人無限清償責任

別為了「加菜金」,賠上「老本金」

我們強烈建議,優先尋求合法的報備支援途徑。
若無法取得合法報備,請務必認知您正處於巨大的風險缺口中。

📚 引用文獻與法規全文

《醫師法》第 8-2 條 法規連結 🔗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第 27 條 法規連結 🔗

違反...第八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醫療法》第 57 條 法規連結 🔗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執行業務。醫療機構不得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事業務。

《刑法》第 339 條 (詐欺取財罪) 法規連結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條款

第四條(不保事項-除外責任)第十四款: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條款

第五條(除外責任)第六款: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五條(除外責任)第二十五款:
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要保書特別約定:
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本文僅為個人對於保險與法律議題的觀點分享,非正式法律意見;現實中的個案狀況千變萬化,最終的結果往往取決於雙方合約與具體舉證,建議讀者在做決策前,仍應尋求專業人士針對您個人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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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責險# 醫美診所#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未報備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