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車險基本原則-賠款分攤

《賠款分攤原則》是《損害填補原則》的下位原則之一,本單元會說明賠款分攤的意義,以及介紹四種賠款分攤的方式。

  • 比例責任制
  • 責任限額制
  • 超額責任制
  • 主要責任制

 

本單元會說明到的保險法法條如下:

保險法 第35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法 第36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保險法 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保險法 第38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保險法 第23條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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