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17(105)OO企字第 29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所有、使用、管理游泳池於開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疾病引起之突發事故所致者。
二、因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三、因法定傳染病之感染所致者。
四、因酒類或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因競賽所致者,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未安排合格之救生員在現場執行職務者。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期間:係指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該游泳池正式開放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間。
二、合格救生員:係指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取得救生員資格者。
三、游泳池:係指提供游泳運動為使用目的之水道或水池,無論其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其他型態附設者均屬之。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