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交通參與者的權益,確保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
立法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主要的目的如下:
保障受害人權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確保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能夠獲得賠償,無論事故當事人是否有責任。這樣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讓其在受傷或財產受損時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
降低社會成本: 強制險可以降低社會成本,避免因為交通事故而產生的長期法律爭端和訴訟成本。有了強制險,可以更快速地解決賠償問題,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保障交通秩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助於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因為有了保險的保障,駕駛人在駕駛時更傾向於謹慎,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強制險的設立可以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增加市場競爭,提高保險服務質量,讓保險公司更加注重風險管理和服務提升。
這可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中窺知一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