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無過失責任嗎?為什麼沒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無過失責任,所以很多人往徒以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可以用受害人的身份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不過事情並非如此,有一些情形是除外的,例如助跑哥、助跑姐這種故意撞車受傷的情形,或是從事犯罪行為而傷亡。

從事犯罪行為這裡聽起來好像離我們很遠,但是大家想想酒駕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這種情形,就可以理解了。

這個單元很重要!如果沒有弄清楚,下個單元就會更混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8條《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情形》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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