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一個保險理賠的案例。
有一位民眾因為手腕受傷住院開刀,總共花了二十多萬元。
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某些自費治療項目缺乏「客觀必要性」,因此拒絕全額理賠。
這個案子後來打到法院,法院詳細檢視了保險契約的條款,也深入討論了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客觀必要性」是否適用。
究竟法官怎麼判斷這個爭議?以及我們在保險理賠時,又有哪些關鍵點需要留意?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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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在頁面上放上逐字稿嗎?
最大善意+損害填補似乎是暫時最佳解。但若排除客觀必要性,就屢見灌爆額度的醫法。好難啊~~還是都賣定額就好XD
結論就是:醫療有沒有必要性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並基於損害填補原則去理賠
老師,有判決字號嗎?副本性質的實支不是不卡損害填補,而是以正本收據範圍才計算損害,但這案件聽起來是他不論正副本買多少?各家加起來只能19萬多,不可超過實際支出27